需求方拟购买排污指标,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过程中进行排污权交易申报,并提交企业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他有关总量指标需求分析的材料。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交易主体的交易申报后,应及时对交易资格主体的合法性、交易量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出具排污权交易审核意见书。《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审核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交易主体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向排污权交易机构提交交易委托申请,由排污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
需求方向排污权交易机构进行委托申请时,按基准价购买全部需求数量所需金额的10%―15%缴纳交易保证金。
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程序和规范,建立电子交易系统,根据转让标的情况,采取电子竞价等方式组织交易。
交易双方根据交易结果,在排污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签订《重庆市排污权交易合同》。交易完成后,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及时向交易双方出具排污权交易凭证。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规则及程序规定》由排污权交易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转让方根据排污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排污权交易凭证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需求方根据排污权交易凭证及有关材料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手续。
第四章 交易管理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权交易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中心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全市排污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排放总量的技术核算,排污许可的技术支撑;负责对应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排污交易进行技术审核;负责交易过程的监督,对区县(自治县)受理的排污权交易进行核查;负责排污权的储备管理;负责统筹全市排污权交易,并代表市政府参加相关排污权交易活动。
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排污权交易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应由本区县(自治县)受理的排污交易的技术审核;负责本区县(自治县)排污权的储备管理,并代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加相关排污权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