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0〕24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环境资源,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稳步改善环境质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在现阶段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将达不到环境质量标准的污染物确定为该区域、该流域的主要污染物。
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是指在许可核定的排污指标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以下简称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在交易机构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污指标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排污权交易坚持公平、公开和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五条 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 交易主体及条件
第六条 排污权交易的主体为转让方和需求方。
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排污权的单位。
需求方是指因实施工业建设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业建设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