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渝府发〔2010〕8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314”总体部署,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和做好民生工作的重要举措,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必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取消项目的落实工作。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113项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项目清理工作。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不得变相继续审批。要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缺位。
三、认真做好下放项目的衔接工作。要深入贯彻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精神,对照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71项行政审批项目,制定管理制度,完善配套措施,抓紧做好新增项目对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深化区县扩权改革,对能够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下放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施行。
四、进一步完善和创新行政审批工作机制。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187号)规定,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深化并联审批改革,探索前置审批改革,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要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监督检查。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调研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