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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5、中小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6、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如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须在秋季新学期开学学生取得注册学籍后办理,学校收取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收入应建立单独帐务,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学校教学和补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挪用。

  7、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8、各级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二、进一步稳定普通大中专教育收费水平。

  1、普通本科、专科学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见附件三、四、五、六)。

  2、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见附件七)。

  3、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划分按2010年分类表执行(见附件八)。

  4、重申全省高等教育热门专业(含特色精品专业)上浮政策:

  ①普通高校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本校所有开办专业数的20%,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为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30%。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和高等专科职业技术教育各专业不纳入热门专业范围。

  ②高职专科学校列入国家和省精品工科专业、国家和省教学改革试点工科专业、国家级示范专业和校企订单培养专业,其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10%。

  ③普通高校同一专业学费标准不能重复上浮。

  5、经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第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要求重修的学生可按重修课程的规定学分学费标准收取重修费,未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要允许学生免费补考一次,对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申请第二次及以后的补考,可按每科20元收取补考费,但不得收取重修费、补修费或类似费用。

  6、经批准实行自主招生和单独招生的学校,可按以下标准收取考试费:

  ①自主招生:本科每生200元,专科每生100元;

  ②单独招生:本科每生100元,专科每生80元。

  学校不得向考生收取报名费。

  7、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及专科生升入本科后,执行同学年同专业的学费标准。

  8、普通大中专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者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或者押金。

  9、住宿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制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公寓制管理的普通学生住宿,其收费标准仍按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以学期为单位)收取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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