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价函〔2010〕125号)
怀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我局《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3〕179号)的规定,现就房地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提供房地产评估服务收取评估费,应严格执行湘价服〔2003〕179号文件规定。凡违反该文件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应予以查处,以维护价格公平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湘价服〔2003〕17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介绍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计算方式,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付款方式、支付时限等事项。第十一条对收费方式明确为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方式,计时收费按评估机构办理委托业务的计费工作时间和实际参加执业人数确定,计费工作时间为评估机构承办业务的有效工作时间。采用计时收费除委托合同应明确外,在承办业务的每一个有效工作时间段,还应有工作内容有关情况的详细记载,并经委托人(付费人)当时签字确认。以确保按有效工作时间计费,避免收费纠纷。
三、怀化诚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在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签订的房地产评估委托书中未明确按计时收费方式,却以计时收费方式收取评估费,评估费由法院转由当事人负担,引起当事人对收费标准不符合湘价服〔2003〕179号文件规定的投诉。经查,该项评估按湘价服〔2003〕179号文件计件收费规定,收费标准为评估值的5‰,而评估公司实际收取的评估费达到了评估值的5%,违反了湘价服〔2003〕179号文件规定。为严肃价格政策,维护价格公平,制止价格欺诈,你局应按“在有多种收费方式而委托合同未明确一种计费方式导致纠纷的,即按最有利于收费对象的计费方式收费”的原则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