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搞好工作结合。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
《条令》与“三项重点工作”、“三项建设”等公安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同当前正在开展的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集中整治执法过程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活动以及执法场所专项检查活动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科学安排,以学习教育活动促进各项公安工作,以各项工作成效检验学习教育活动成果,以优异工作成绩体现学习教育活动成效。
(四)要严格执行各条纪律。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
《条令》规定的内容,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措施。要切实将
《条令》作为规范公安民警警务纪律行为的有力依据和重要抓手,严格执行各条纪律,真正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要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以及执法不公、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清除害群之马,纯洁公安队伍。要以
《条令》的公布实施为契机,集中查处一批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并有选择地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充分发挥
《条令》的教育、威慑作用。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坚决防止畸轻畸重特别是降格处理等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
《条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纪依法受理人民警察的申诉,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恶意炒作等侵害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行为,旗帜鲜明地支持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贯彻执行
《条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建议。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加强
《条令》学习贯彻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措施,严肃纪律,强化责任。重点检查组织领导是否到位、学习宣传是否深入、贯彻执行是否严格等情况。要通过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存在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对违反规定实施处分、不执行处分决定或擅自改变处分决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