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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10〕13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开放性、可持续;
  (二)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注重社会公平;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统一管理、分级负担。
  第三条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保中断缴费的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负责全市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归集和监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市委农工办、市民政、公安、国土、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市人保局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情况设定若干档次,并适时调整,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支付除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养老待遇。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不含补缴)。对于列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重度残疾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三)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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