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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尤其对年产生危险废物50吨及以上的企业,当地环保部门要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立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详见附表1、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2009年 第55号)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或台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并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总结、所接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新产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进行年度报告。
  从2010年6月起,危废许可证年检申报材料除提交有效的监测报告、危废转移联单、所在市年检初审意见外,企业还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复印件和年度处置情况报告。省环境保护厅将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三、切实规范转移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的,产废单位应当将《河北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接受单位情况介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签定的处置意向书、产生及接收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运输单位《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商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持省环保厅批复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和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接收的复函,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转移。
  为确保危险废物转移途中的环境安全,我省范围内有相应处置企业的,原则上不同意该类废物跨省转移。省环境保护厅将定期公布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情况。
  四、严查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单位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或利用。对拒报、谎报危险废物产生量和流向;贮存设施或设备不符合规定;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将危险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在运送过程中丢弃、遗撒危险废物;违法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或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按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转让、买卖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严肃处理,并采取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等多种形式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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