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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冀环防〔2010〕217号 2010年6月29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 (2009年 第65号)和《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2009年 第55号)要求,现将有关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许可经营
  严格审批权限。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权限,对危废经营单位进行审查许可。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经营许可证;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国家环保部门审批年焚烧危险废物1万吨以上,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综合经营许可证;除国家、市和县审批以外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严格规范审查程序和内容。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 (公告 2009年 第65号)和原河北省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冀环控〔2006〕164号)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许可审查。申请单位应认真组织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逐级上报审批。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保厅统一印制,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废收集许可证由各设区市和县级环保局印制。
  省环境保护厅将制定《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和许可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许可经营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危废产生和经营单位的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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