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申请拨付其他批次的资金,应提交以下资料:
1、闭库治理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及市级安监部门的检查确认意见;
2、上批资金使用情况及县级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闭库治理责任单位为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由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意见);
3、本次资金使用计划;
4、申请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提供闭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直接拨付闭库治理责任单位或治理责任单位的财政部门,由其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用途的资金予以追回,并停止专项资金的继续拨付。
第五章 项目监理
第二十二条 闭库治理项目所有工程均应纳入工程监理范围,不得缺项、漏项。
第二十三条 监理与施工不得由同一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闭库治理设计实施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其中隐蔽工程还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对省财政厅拨付的治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尾矿库闭库治理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追回补助资金,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闭库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以闭库治理项目为核算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及时地反映项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闭库治理项目责任单位财政财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主管的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定期检查工程资金的支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