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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6、工程招投标文件。

  第十条 经市级安监部门审查,开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开工条件的,由市级安监部门下达开工指令,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开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开工,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整改到位,并再报审。

  第十一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闭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治理内容和治理标准,确保治理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级安监部门报告上月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二条 闭库治理项目各单项工程完工后,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市级安监部门检查确认。

  第十三条 治理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市安监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全部完工后,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市级安监部门检查确认,并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报省安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规定验收。

  第十五条 省、市、县安监部门对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不按批准的闭库治理设计组织实施,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评价、设计、监理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意见的,安全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在项目开工指令下达后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开工指令;

  2、资金账户;

  3、资金使用计划;

  4、落实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经省财政厅审查,开工手续完备、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由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批复文件及项目施工计划拨付首批20%闭库治理项目国家补助资金,其余70%资金按施工进度拨付,另外10%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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