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闭库治理项目由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全面负责闭库治理工作。现由原关闭破产企业上级集团公司或接收单位管理的尾矿库,该集团公司或接收单位为治理责任单位;现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管理或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该尾矿库所在地县级政府为治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闭库治理项目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对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和实施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尾矿库闭库治理有关安全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与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定闭库治理责任书,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闭库治理职责。
第六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加强对闭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闭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工作班子(工程指挥部),明确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进行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单位招标,按规定程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依法依规依程序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施工和监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其中施工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或相应资质。
第三章 项目工程管理
第九条 闭库治理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批准后,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做好闭库治理工程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在项目治理开工前向市级安监部门提出开工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开工申请报告;
2、闭库治理责任书;
3、闭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工作班子(工程指挥部)人员任命文件;
4、闭库治理项目管理制度(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等);
5、闭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