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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0年国家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补贴资金的会计核算

  试点县区对造林补贴资金应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支付依据,完善支付手续。

  对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的会计核算。试点县区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设置“拨入专款-造林补贴”和“专款支出-造林补贴支出”科目核算。林场也应设置“拨入专款-造林补贴”和“专款支出-造林补贴支出”科目核算,补贴支出也可以通过“营林生产支出-造林补贴”科目核算。

  试点县区造林补贴间接费用应在“项目支出”经济科目下设置“造林补贴间接费用”辅助账核算;不能与直接补贴合并核算。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设置“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核算。

  (四)有关市、试点县区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进度安排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要求,我省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进度安排如下:2010年8月中旬前完成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动员和省级造林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编制;8月底完成县级造林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编制并报省林业厅审批;9月底前试点县区完成作业设计的编制并报市林业局审批;2010年10月10日前完成造林;试点县区2010年10月底前完成县级第一次检查验收和第一次付款,并将验收情况和2010年工作总结上报省财政厅、林业厅;省财政厅、林业厅2011年2月底前完成全省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总结,并上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试点县区2012年9月底前完成县级保存率自查和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总结,并以财政、林业两家名义联合上报省林业厅、财政厅,申请竣工验收;省财政厅、林业厅2011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造林省级检查验收;2011年11月底前完成全省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总结,并上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七、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有关市、试点县区要高度重视,要按照与省林业厅签订的工作责任书要求,把试点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工作重点之一,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国家造林补贴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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