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检查验收。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检查验收技术规定》(另行制定)和《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检查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等,于2012年10月组织对各试点县区的试点造林保存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面积为各试点县市计划任务量的30%。省级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拨付余下50%补贴资金的依据。
五、试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试点县市林业局和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协调,切实做到资金管理和工程管理紧密结合,加强造林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一)造林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
造林补贴资金用于造林及造林后抚育、补植所需的直接费用和项目管理所需的间接费用。造林补贴有关费用包括种苗、肥料、整地造林、补植补造、抚育管护等生产所需的劳务用工、物质采购和运输等直接费用以及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间接费用。
试点县区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依据补贴标准落实补贴资金总量,按规定细化费用支出比例,并依据补贴合同的规定将直接补贴兑现给承担任务的造林主体,以确保林农和职工增收益、得实惠。
(二)补贴资金的拨付
1、对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的拨付。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份两次拨付。造林主体当年完成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区林业局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试点县区财政局、林业局依据造林合同、作业设计组织验收,达到国家林业局规定标准的拨付补贴资金的50%。造林任务完成3年后即2012年,由省林业厅、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拨付余下50%的造林补贴资金。试点县区财政局、林业局必须严格依据省林业厅、财政厅验收合格的面积和签字盖章的施工合同,编制造林补贴资金结算表,经工程、财务人员和相关领导签章后,按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造林主体。试点县区对支付林农、林场职工的造林补贴资金必须采取财政“一卡通”或银行“存折”的资金支付方式;对林业合作组织的造林补贴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2、试点县区组织开展造林补贴工作所需间接费用,由中央财政按造林补贴资金的5%安排,由中央财政一次性拨付。省市组织开展造林补贴工作所需间接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向各类造林主体强行分摊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