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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0年国家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0年国家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财农〔2010〕60号)


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为做好我省试点工作,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造林补贴试点的重要意义

  实施造林补贴试点,是进一步提高全省社会植树造林积极性,深化我省林业改革、实现林业集约化经营的重大举措;是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解决林业投入不足的有效办法;是加快推进我省造林绿化步伐、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建设现代林业的重要途径;是保持湖南青山绿水,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通过实施造林补贴试点,探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造林补贴制度,对促进我省林业生态建设,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蓄积,促进富民强省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造林补贴试点的目的、原则

  (一)造林补贴试点的目的

  通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造林补贴试点,旨在分析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造林补贴相关标准,技术规程和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为全面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造林补贴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二)造林补贴试点的原则

  1、统一规划原则。各试点县要严格按照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造林技术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县区相对集中到乡镇,乡镇相对集中到村)、突出重点。

  2、谁造补谁原则。造林主体的人工造林和更新,经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补贴。中央财政补贴试点资金与中央和省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在地块上不重复安排。

  3、自愿原则。试点应充分尊重农民、职工等造林主体意愿,对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造林主体,经检查验收合格,兑现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

  4、公开原则。各试点单位要将造林补贴政策、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对外公布;试点县市要对外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的造林地类、面积、树种、地点以及质量要求等情况,做到家喻户晓,主动接受社会和农民群众、职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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