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一)许可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8项;
2、《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
3、《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执法督查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足够的能力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
3、有足够的能力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拍摄文物保护单位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拍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拍摄时间、地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3、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保护单位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4、具体拍摄清单、工作方案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
5、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书面意见。
十四、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一)许可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9项;
2、《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3、《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执法督查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国内新闻单位新闻采访需要。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拍摄项目名称及目的,拍摄时间及地点,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3、具体拍摄工作方案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
十五、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一)许可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