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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的通知(2010修改)


  十三、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一)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8项;

  2、《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3、《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执法督查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足够的能力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

  3、有足够的能力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拍摄文物保护单位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拍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拍摄时间、地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3、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保护单位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4、具体拍摄清单、工作方案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

  5、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书面意见。

  十四、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一)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9项;

  2、《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3、《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执法督查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国内新闻单位新闻采访需要。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拍摄项目名称及目的,拍摄时间及地点,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3、具体拍摄工作方案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

  十五、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一)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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