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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的通知(2010修改)


  十一、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审批

  (一)许可依据:

  1、《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四条

  2、《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25号)第七、八、十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博物馆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1、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申请表;

  3、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任职)证明及相关证明;

  6、修复完成的可移动文物证明资料;

  7、单位拥有的技术设备清单;

  8、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

  9、其他相关证书、资料。

  十二、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审批

  (一)许可依据:

  1、《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五条

  2、《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3、《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执法督查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足够的能力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

  3、有足够的能力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拍摄馆藏文物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拍摄的馆(库)藏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拍摄时间、地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3、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4、具体拍摄清单、工作方案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

  5、文物收藏单位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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