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审批
(一)许可依据:
1、《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
三十四条;
2、《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25号)第七、八、十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博物馆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1、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申请表;
3、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任职)证明及相关证明;
6、修复完成的可移动文物证明资料;
7、单位拥有的技术设备清单;
8、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
9、其他相关证书、资料。
十二、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审批
(一)许可依据:
1、《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
三十五条;
2、《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
3、《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执法督查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足够的能力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
3、有足够的能力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拍摄馆藏文物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拍摄的馆(库)藏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拍摄时间、地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3、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4、具体拍摄清单、工作方案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
5、文物收藏单位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