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
八条;
3、《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文物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
(四)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
3、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事业单位证书或文件;
4、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人员简历、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完成的具有代表性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
7、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十、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三级文物审批
(一)许可依据:《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
三十二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博物馆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1、修复、复制、拓印能够保证文物安全;
2、承担单位具有修复、复制、拓印文物的资质;
3、文物收藏单位与承担修复、复制、拓印文物工作的单位签订修复、复制、拓印文物合同。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国家文物局或我局批准修复、复制、拓印方案的文件;
3、修复、复制、拓印文物的理由、用途说明材料;
4、修复、复制、拓印文物清单。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质地、时代、来源、尺寸、完残状况及照片;
5、承担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工作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6、文物收藏单位与承担修复、复制、拓印文物工作的单位签订修复、复制、拓印文物合同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