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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的通知(2010修改)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

  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文物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

  3、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事业单位证书或文件;

  4、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人员简历、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完成的具有代表性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

  7、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十、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三级文物审批

  (一)许可依据:《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二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博物馆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1、修复、复制、拓印能够保证文物安全;

  2、承担单位具有修复、复制、拓印文物的资质;

  3、文物收藏单位与承担修复、复制、拓印文物工作的单位签订修复、复制、拓印文物合同。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国家文物局或我局批准修复、复制、拓印方案的文件;

  3、修复、复制、拓印文物的理由、用途说明材料;

  4、修复、复制、拓印文物清单。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质地、时代、来源、尺寸、完残状况及照片;

  5、承担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工作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6、文物收藏单位与承担修复、复制、拓印文物工作的单位签订修复、复制、拓印文物合同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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