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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的通知(2010修改)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审核

  (一)许可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执法督查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执法督查处对允许销售的文物做出标识。

  (三)许可条件:销售文物不属于《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禁止买卖文物的范围。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文物商店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鉴定审核文物清单。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质地、时代、来源、尺寸、完残状况及照片。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审核

  (一)许可依据:

  1、《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2、《拍卖法》第八条

  3、《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执法督查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许可条件:

  1、拍卖文物不属于《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禁止买卖文物的范围;

  2、拍卖文物不属于《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不得作为文物拍卖标的的范围;

  3、拍卖企业持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鉴定审核文物清单。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质地、时代、来源、尺寸、完残状况及照片。

  九、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

  (一)许可依据:

  1、《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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