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审核
(一)许可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
五十六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执法督查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执法督查处对允许销售的文物做出标识。
(三)许可条件:销售文物不属于《
文物保护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国家禁止买卖文物的范围。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文物商店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鉴定审核文物清单。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质地、时代、来源、尺寸、完残状况及照片。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审核
(一)许可依据:
1、《
文物保护法》第
五十六条;
2、《
拍卖法》第
八条;
3、《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条、第
十一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执法督查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许可条件:
1、拍卖文物不属于《
文物保护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国家禁止买卖文物的范围;
2、拍卖文物不属于《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不得作为文物拍卖标的的范围;
3、拍卖企业持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鉴定审核文物清单。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质地、时代、来源、尺寸、完残状况及照片。
九、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
(一)许可依据:
1、《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
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