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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的通知(2010修改)

  5、借入单位文物保存条件和保障安全措施说明;

  6、文物目录清单。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情况,并附有文物照片;

  7、借入方单位的性质、基本情况简介等;

  8、借出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借出文物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申请理由、借用文物的档案资料及借用文物用途;

  3、借用单位的文物保管条件和文物展览条件情况;

  4、文物收藏单位与借用单位签订借用合同书草本。

  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审批

  (一)许可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博物馆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许可条件:

  1、必须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2、交换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交换馆藏文物理由说明材料;

  3、申请交换文物清单。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质地、时代、来源、尺寸、完残状况及照片;

  4、交换单位交换文物的意向书文本。

  七、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一)许可依据:

  1、《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执法督查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1、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设立文物商店登记表;

  4、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5、每名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登记表及职称证书;

  6、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

  八、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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