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借入单位文物保存条件和保障安全措施说明;
6、文物目录清单。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情况,并附有文物照片;
7、借入方单位的性质、基本情况简介等;
8、借出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借出文物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申请理由、借用文物的档案资料及借用文物用途;
3、借用单位的文物保管条件和文物展览条件情况;
4、文物收藏单位与借用单位签订借用合同书草本。
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审批
(一)许可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
四十一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博物馆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许可条件:
1、必须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2、交换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交换馆藏文物理由说明材料;
3、申请交换文物清单。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质地、时代、来源、尺寸、完残状况及照片;
4、交换单位交换文物的意向书文本。
七、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一)许可依据:
1、《
文物保护法》第
五十三条;
2、《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执法督查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1、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设立文物商店登记表;
4、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5、每名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登记表及职称证书;
6、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
八、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