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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的通知(2010修改)

  1、有利于文物保护;

  2、转让后的用途不会对文物造成破坏;

  3、转让抵押的对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受转让抵押人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位置、简介及修缮情况,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理由;

  3、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具体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保护措施、管理机构或部门情况。

  五、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审批

  (一)许可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文物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1、文物标本用于文物科研;

  2、考古发掘单位具有文物保管条件。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保留出土文物作科研标本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申请目的和理由。

  3、有关考古发掘所有出土文物的目录;

  4、拟留作科研标本的出土文物目录及简介。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时代、出土具体地点、尺寸、完残状况及照片。

  六、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审批、备案和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审批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审批、备案

  (一)许可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博物馆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许可条件:

  1、借用对象为国有馆藏一、二、三级文物;

  2、借用的文物必须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

  3、借用文物用途为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要;

  4、借用单位具备文物安全保管条件和文物展览条件;

  5、签订借用合同。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借用馆藏一级文物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借出文物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借出文物原因、去向、用途、期限、档案(复印件)、借用文物的补偿方式;

  3、专家评估意见(限于严格控制借出的文物:简牍、帛书;元代以前的书画、缂丝作品;孤品;唐写本、宋刻本古籍;宋代以前的大幅完整丝织品;唐以前的泥塑造像;民族、宗教文物中的敏感文物);

  4、借用合同(国家文物局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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