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的通知(2010修改)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文物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1、文物保护单位确有修缮的必要;

  2、有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方案;

  3、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批准的该修缮工程设计方案文件;

  3、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审批

  (一)许可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文物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办公室报省政府批准;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1、文物遗址保护、展示利用需要;

  2、有充分科学依据;

  3、对文物遗址不会造成破坏。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原址重建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相关证明材料,文物遗址现状资料、照片;

  3、文物遗址复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文物复建工程设计方案;

  5、文物遗址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四、国有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由地方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国有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一)许可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文物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办公室报省政府批准;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必须做其他用途。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改变用途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和有关证明材料,现该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和利用情况,必须做其他用途的理由和依据;

  3、改变用途后文物保护的措施、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情况。

  由地方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一)许可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文物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