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文物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1、文物保护单位确有修缮的必要;
2、有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方案;
3、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批准的该修缮工程设计方案文件;
3、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审批
(一)许可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二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文物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办公室报省政府批准;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1、文物遗址保护、展示利用需要;
2、有充分科学依据;
3、对文物遗址不会造成破坏。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原址重建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相关证明材料,文物遗址现状资料、照片;
3、文物遗址复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文物复建工程设计方案;
5、文物遗址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四、国有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由地方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国有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一)许可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三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文物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办公室报省政府批准;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必须做其他用途。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改变用途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和有关证明材料,现该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和利用情况,必须做其他用途的理由和依据;
3、改变用途后文物保护的措施、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情况。
由地方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一)许可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五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文物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