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2、新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未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该工程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等;
3、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
4、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调查勘探资料。
二、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
(一)许可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文物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1、保护措施明确、具体,能够有效保护文物;
2、保护措施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原址保护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的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
3、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4、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5、保护措施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应附有国家文物局或我局批准该方案的文件。
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
(一)许可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文物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核;我局同意的,办公室报省政府批准(迁移或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事先报国家文物局征求意见);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1、文物保护单位无法原址保护;
2、有具体的异地保护方案和措施,或拆除文物建筑构件收藏方案和措施;
3、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迁移保护或拆除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事项内容、目的、文物保护单位情况简介等;
3、必须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理由及论证评估材料;
4、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准的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具体方案的文件。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审批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一)许可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
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