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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的通知(2010修改)

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的通知
(冀文物发[2010]131号)


各设区市文物(文化)局,省直各文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23号)规定,我们对《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即行废止。

  附件:《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1、本说明依据《行政许可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2、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3、需经省文物局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以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为准。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一)许可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文物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核;我局同意的,文物处报国家文物局征求意见;国家文物局同意的,办公室报省政府批准;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该工程必要性说明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程方案和工程位置图;

  4、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应提供考古调查勘探资料。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一)许可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文物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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