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的通知
(冀文物发[2010]131号)
各设区市文物(文化)局,省直各文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23号)规定,我们对《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即行废止。
附件:《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1、本说明依据《
行政许可法》、《
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2、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3、需经省文物局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以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为准。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一)许可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
十七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文物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核;我局同意的,文物处报国家文物局征求意见;国家文物局同意的,办公室报省政府批准;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该工程必要性说明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程方案和工程位置图;
4、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应提供考古调查勘探资料。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一)许可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
十八条。
(二)许可程序: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文物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局领导做出审理决定;办公室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