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后续工作。
(1)健全居民自治组织。推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居民小组长和社区成员代表,由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在15日内完成。下属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名,经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居民小组长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社区成员代表由居民小组和驻区单位推选,每30至50户推选1名,总数不少于50名,社区居民代表应占社区成员代表的75%以上。
(2)做好移交工作。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交接工作,重点是移交印章、固定资产、工作资料等,移交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持。
(3)进行上岗培训。要对新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基本工作方法和相关技能等。
(三)检查验收阶段
1、检查验收内容。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是否依法进行;选举的组织指导是否得力;是否实行了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秘密划票和无记名投票,是否贯彻了普遍、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居民的民主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大多数居民对选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否满意;选举档案是否完备。
2、检查验收重点。居民来信来访等方式反映问题较集中的地方。
3、检查验收时间。10月8日至15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自查;10月16日至25日,区、县(市)组织检查验收;10月26日起,由市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组织抽查,通报检查验收情况。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于10月20日前将换届选举汇总统计情况和工作总结上报市民政局。
三、法律责任
(一)社区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予以制止、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社区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
2、对检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违法行为的居民,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社区居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3、破坏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