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选派到社区工作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分流的干部和教师、复退军人,以及“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录用的高校毕业生等优秀人才,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受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限制参选。这类人才的参选,每个社区不应超过2人,为方便日后工作,原则上其户籍应在同一街道办事处辖区之内。
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离开本社区2年以上,并且在选举日前无法与之取得联系不能进行选民登记的,不计入本届选民基数。
(2)选民年龄和选民人数计算以选举日为准。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为准。
(3)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张榜公布。社区居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以前作出解释或调整;距选举日不足3日的,必须在选举日以前作出解释或调整。
实行选举代表选举的社区,每个居民小组推选的选举代表人数应为2至3人。在公布选民名单时,需同时公布选举代表名单。
3、候选人产生。
(1)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5至9人单数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多民族居民居住的社区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2)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各项条例,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科学文化知识,办事公道,奉公守法,作风正派,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
(3)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推荐、居民自荐(自荐人需提交自荐申请书)、居民小组推荐、10人以上选民联合提名(填写联合提名候选人表)推荐四种方式之一产生。
被提名的候选人过多时,应当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用指派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
(4)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倍以上,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2以上。
提名候选人时,按照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分别提名,不得把不同职务混合提名。
(5)确定正式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日的5日以前,按姓氏笔画排序向居民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