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四)全面建立应急信息报告员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应急信息报告员,明确职责,建立畅通的联络方式。要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对报告有价值或产生实际效果的应急信息的,给予适当奖励。
  七、全面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质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关系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诸方面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
  (一)坚持应急信息报告“一事一报”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要坚持“一事一报”的原则,不能把几个突发公共事件集中在一个报告中上报,也不能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中加入有关请示内容(紧急请示事项须专门报送),以保证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
  (二)保证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按照信息报告的要素和有关规定,在对现场情况进行详细核查的基础上,切实做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练。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报送至应报的政府机关,确保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三)确保信息报告的连续性和整体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是贯穿事件发生到最终结束全过程的有机整体,必须注重报告的整体性和连续性,尤其是处置时间比较长、处置过程比较复杂的高级别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更要善始善终,坚决杜绝应急信息报告工作有头无尾、有始无终现象的发生。
  八、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统计报告和分析评估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统计报告和分析评估工作是应急防范和应急处置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要进一步完善应急统计分析体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尽快改变应急统计分析分散进行的局面。各地区、各部门汇总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月报、季报和年报要同时抄送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逐步纳入自治区统计系统。各地区、各部门在每年年终要对本地区、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形成详细的评估报告,上报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并抄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九、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考核、表彰与责任追究
  为了确保本制度的全面实施,自治区将对各盟市、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逐步纳入自治区年度综合考评内容之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