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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程序。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实行逐级报告。但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可以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具体报告程序为:Ⅳ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单位要立即报告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组织处置的同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报告。Ⅲ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单位要立即向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盟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组织处置的同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单位要立即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向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盟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组织处置的同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经过核实和分析研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在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向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接到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要在核实情况、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还需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对可能演化为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与方式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准确、简明、扼要,具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经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的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的处置安排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进行续报。在情况紧急且一时难以搞清全部情况时,首报可以只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经造成的后果和事件发展的趋势,其他内容可在续报中陆续上报,但首报与第一次续报之间不得超过1小时。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同时报告音视频信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总结报告。在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后续阶段,自治区主持调查处理和参与调查处理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不间断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后续处置进展情况,直至突发公共事件全部处置完毕;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整体结论性报告,并抄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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