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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68号 2010年7月2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各地区、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发展仍不平衡,一些地区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报告内容不完整,报告工作有始无终等现象。为进一步全面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把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具体化,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应急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和报告渠道畅通无阻,以便上级领导和部门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依据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制度》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办法,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要查找信息报告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要强化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及时上报和联络畅通。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抽查,并对不按规定值班的盟市、旗县(市、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对因不按规定值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积极营造落实《制度》的良好工作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应急管理工作,夯实应急信息报告工作基础。全面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应急信息报告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应急信息报告的效率和质量。要从各方面支持应急信息报告人员的工作,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使其全身心投入应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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