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报告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65号 2010年7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持久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矿山的环境治理与开发同步进行、同步投入、同步见效。要强化工作责任制,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摆在重要位置,精心组织,落实任务,责任到人。要把主要领导总负责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主动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把土地整理、地质找矿、地质环境治理并列为三大重点项目,整体推进。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确定专人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工作。各地区要针对《报告》提出的问题,认真查找不足,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逐一整改落实。同时,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努力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高度重视改善民生工程
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列为十项民生工程,向社会公开承诺全年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25平方公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一是要组织实施好已批准项目。到2010年年底,2007年度以前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要全部完成,2008年度的项目要基本竣工验收,2009年度的项目要完成治理工程量的30%,竣工验收的治理面积要达到25平方公里以上;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基本按设计时间完成。各地区要对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把工作进度和质量关。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强化盟市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管,落实盟市监管责任,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区重大工程进行督查,指导、检查项目施工和管理,评估项目实施情况,并针对具有共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确保各年度项目有序推进。二是安排好2010年度的项目。项目安排总体要求是:保持适当的推进速度,并兼顾自治区实际,做到边开发边治理,既要积极组织,又要量力而行,保证地质环境治理持续开展。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按照《报告》提出的原则和重点区域,严把立项审查关,兼顾书面审查与现场考察综合因素,确保批准项目的真实性和实施效果。国土部门要组织专家提前介入重大治理项目,与盟市、旗县(市、区)共同研究,科学确定治理区域,保证治理效果。2010年计划安排治理面积约20平方公里。三是做好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合理确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明确治理内容与工程量、完成期限和资金,完善保证措施,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于2010年底之前完成全区“十二五”期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1年完成盟市“十二五”期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各地区要尽快编制本行政区域重点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201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编制任务。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将与下一年度的项目安排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