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开展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低碳家庭和时尚生活等活动。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军营等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机关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四、具体措施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1.公布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告对各区、县(市)政府2009年及“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价考核结果。(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负责)
2.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各区、县(市)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7月底前完成本地区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并对未完成目标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到“十一五”期末,对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区、县(市)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要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负责)
3.对重点用能单位施行奖惩措施。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本地区节能任务多作贡献;尚未完成任务的用能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好的国有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国有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并视情节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对其他不达标企业,实施项目限批或限产,并通报批评。(市国资委、市工信委、市发改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二)完善和落实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和法规
1.增加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应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产品开发推广及项目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2010年市政府安排节能专项资金1500万元,各区、县(市)政府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并于7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2.完善节能减排价格政策。按照审批权限,落实煤层气发电上网电价和脱硫电价政策,煤层气发电上网电价在脱硫标杆电价基础上按每千瓦时加价0.25元执行,对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在现行电价基础上加价0.013元。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重新界定限制类、淘汰类生产企业名单,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对限制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市物价监管局、市工信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