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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哈尔滨市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哈尔滨市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综〔2010〕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0年哈尔滨市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我市节能减排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2006年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不断完善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责任考核,取得显著成效。万元GDP能耗累计下降17.3%、完成“十一五”期间总目标的80.38%,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15.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8.22%,提前一年完成了减排目标。但是,必须看到,随着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大项目陆续开工建设投产,特别是新增一批高耗能企业,造成能源消耗的绝对量有所增加。从目前完成情况看,预计与目标任务差距较大。为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意识,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采取更见效措施,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

  二、强化责任,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节能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督促检查;环保部门要做好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监察部门要强化考核监督和行政问责力度;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管;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到“十一五”期末,将对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地区、行政不作为部门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对不达标企业,实施项目限批或限产。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2010年哈尔滨市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0〕50号)精神,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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