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新时期乌兰牧骑工作的扶持力度
(十一)进一步加强对乌兰牧骑工作的领导,加大扶持力度。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大局出发,把乌兰牧骑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科学发展的思路,积极稳妥推进乌兰牧骑的改革创新,配套乌兰牧骑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乌兰牧骑标准化硬件和软件建设,重视解决乌兰牧骑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乌兰牧骑积极投身农牧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服务,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对乌兰牧骑的经费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各地要从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公益性文化事业和公共文化服务的特殊需要出发,在确保乌兰牧骑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的前提下,增加深入基层场次补贴、人才培训经费、精品生产扶持资金和设施更新专项资金。加大对乌兰牧骑业务骨干的培训力度,全区乌兰牧骑培训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乌兰牧骑每年深入基层演出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解决,配备乌兰牧骑深入基层活动的多功能巡回演出车和交通车辆,配备轻便灵活的器材设施。对基层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加强小剧场和露天舞台建设,确保农牧民享有公共文化服务权益。
(十三)加强指导,建立健全乌兰牧骑的科学管理机制。自治区将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评估管理办法》,每三年对全区乌兰牧骑进行一次评估,针对牧区、半农半牧区、农区和市区乌兰牧骑的不同环境和发展状况,实行评估定级、分类指导、动态管理。以硬件软件建设、基层服务情况、下乡演出场次、剧(节)目创作、群众满意程度等内容为主要考评依据,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便于核查的乌兰牧骑评估考核指标体系。注重评估结果的运用,发挥评估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乌兰牧骑的理论建设和政策研究,深化对乌兰牧骑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要及时总结交流各地乌兰牧骑发展创新的实践经验,鼓励和支持先进团队发挥示范作用,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要特别关注和大力扶持老少边贫地区乌兰牧骑的建设与发展。
(十四)加强民族文化品牌建设,在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努力办好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艺术节,以先进团队和艺术精品带动乌兰牧骑的品牌发展,以深入基层服务和创新“四项”活动推进品牌建设,以经济文化交流扩大品牌影响。要重点扶持乌兰牧骑艺术精品创作和优秀人才培养。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对乌兰牧骑事业的支持和赞助。对企业赞助乌兰牧骑的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的有关经济政策,实行税费减免。积极开展弘扬乌兰牧骑精神的公益文化活动,积极推进有益于乌兰牧骑文化品牌建设的对外文化交流。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要加强对乌兰牧骑发展创新的宣传报道。加强乌兰牧骑协会工作,开设乌兰牧骑网站。要进一步提升和扩大乌兰牧骑在国内外的文化魅力和社会影响,促进乌兰牧骑的繁荣发展。在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中,让乌兰牧骑这面文艺旗帜高高飘扬,永不褪色。
(十五)乌兰牧骑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扶持政策,适用于旗县其他剧团。要积极引导二人台、二人转、漫瀚剧、评剧等基层剧团,以乌兰牧骑精神为指导,加强基层服务和自身建设,建成深受基层各族群众喜爱的乌兰牧骑式文艺团队。对长期没有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不成基层演出任务的旗县剧团,要逐步转企改制,推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