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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以廉租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房建设力度,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实行廉租住房多元产权,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工程。继续推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扩大试点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大力支持就业再就业。扎实推进新一轮就业政策的落实和完善,健全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坚持面向高校毕业生、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转移就业农牧民三大群体,分类施策,完善措施,强化服务,努力增加就业。积极开展对“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零转移家庭”及其他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形成常态工作机制。加快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八)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对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办法,通过税收手段调节企业经营者与一线职工工资分配比例。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指导,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继续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出台《出资监管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指导意见》。加快职工福利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统筹工作。提高低保、抚恤、养老金标准,努力缩小地区城乡、行业收入差距。(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财政厅、地税局负责)
  (十九)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城乡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5%以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二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本药物自治区级集中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在全区30%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并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60%。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政补偿,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自治区卫生厅、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旗县级医疗机构、重点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引导卫生资源向社区流动,重点建设盟市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农村牧区建设一批旗县级综合医院、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努力实现每个苏木乡镇有一所标准卫生院、每个嘎查村有一所标准卫生室的目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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