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快城镇化发展制度创新。优先发展区域中心城市,加快产业、人口集聚,增强区域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能力。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制定呼包鄂一体化发展规划。加快统筹盟市、旗县所在地、重点城镇城乡发展,在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资金筹措、人口聚集等方面进行探索。加快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各项配套政策,逐步推进农牧民向城镇转移,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农牧民工进城后的就业和生活问题,逐步实现农牧民工在教育、住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低保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二)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推进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集体公益林和国有林场改革。积极发展农村牧区金融组织,加快普及惠农惠牧基本金融服务。加快水利和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鄂尔多斯二期水权转换规划实施工作。启动异地水权转换工作,推动跨盟市水权转换工作的开展。(自治区农牧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三)推进其他涉农体制改革。整合资金、技术、信息等多种资源,鼓励和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深化供销社改革,加快落实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强化旗县联社服务功能。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规范市场准入,鼓励连锁集约经营。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覆盖面。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试行先建后补的民办公助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的做法。(自治区农牧业厅、供销合作联社负责)
(十四)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更多的中小企业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健全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初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盟市级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自行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大力推进高风险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探索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加快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康复中心建设,出台优惠政策和相应配套措施,吸纳社会资金努力为民办实事、办好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五)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逐步推进城乡低保按标施保工作在全区的全面展开,努力实现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和动态管理。完善低保水平与全国同步增长机制,稳步提高低保户待遇。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努力做到应保必保。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对低保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高龄老人、儿童以及缺乏劳动力的家庭实施重点救助。完善和落实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苏木乡镇及社区兴办养老日间照料中心和托老所,建立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投入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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