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强农(牧)惠农(牧)政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进一步深化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实现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一卡通”发放。全面推开申报、审批、发放等环节电子签章改革,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将城镇居民财政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发放,实现城乡资源共享。全面推进嘎查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补贴改革,积极探索“政府激励引导、农牧民筹资筹劳、社会力量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建立健全由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组成的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自治区本级基层预算单位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各盟市要完成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启动和应用,有条件的盟市要研究推广旗县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八)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增多做强金融市场主体,积极推动民生银行及区外保险公司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合作,积极争取在我区尽早设立分支机构。做大做强地方金融骨干企业,重点支持内蒙古银行、包商银行扩大覆盖范围,尽快发展成为覆盖全区的区域性股份制银行,推进鄂尔多斯、乌海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在农信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以构建合理股权结构为中心的第二轮改革,加快合作制向股份制转变。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支农支牧的龙头作用,为大宗农畜产品的流通、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业综合开发、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县域规模较大的工商业企业等提供融资服务。扩大企业债券和创业投资等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做好大型企业发行中期票据、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工作。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现旗县全覆盖。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便利企业的贸易收付汇行为。(自治区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负责)
(九)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继续深化电价改革。积极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和电力多边交易试点,在东部地区积极推进发电企业竞价上网试点,加强输配电价监管,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对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全面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电同价。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城乡各类别用电同价步伐。完善可再生能源定价和分摊机制。研究完善水电价格形成机制。选择适当时机,解决呼伦贝尔、兴安盟电网并入国家电网后与赤峰、通辽同网同价问题。完善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和成品油价格管理方式,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调整机制,适当理顺天然气价格,简化价格分类。制定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合理安排销售价格。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研究制定和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政策,研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工补农”的具体方式,适当提高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加快环保收费改革,完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污水处理收费行为;研究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食盐价格形成机制,结合盐业体制改革进程,完善食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自治区实施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与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联动机制,保证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十)推进药品医疗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标准,研究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标准。完善城市社区和农村牧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医疗价格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和研究对常见病、多发病等按病种收费的价格模式。适当下调城市社区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价格,合理分流患者,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费用负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