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国家基本药物生产情况报告的通知
(市食药监发〔2010〕100号)
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加强国家基本药物监管,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及时了解我市基本药物生产及中标情况,请各企业按照附件要求于7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基本药物生产情况,具体如下:
一、上报7月20日前本年度已生产的基本药物情况。
二、7月20日后,凡再生产的未经市局监督抽验的基本药物在检验合格放行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药品稽查分局。
三、上报7月20日前各企业基本药物品种在省内外中标情况,7月20日后基本药物中标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于每月底前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