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总结阶段。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10日。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要对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督促学校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五、信息报送
1.各区县卫生局在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于11月10日前将附件1、2和工作总结(含电子版和纸质文件)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监督科。
联 系 人:王程伟
传真电话:85513364
电子邮箱:shipinsanke2007@126.com
2.市卫生监督所将全市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信息汇总后,将工作总结和附表上报市卫生局法监处备案。同时,市卫生监督所将20所普通高等院校监督情况单独汇总后,填写附表并连同工作总结一起于11月20日前上报至省卫生监督所。
省卫生监督所环境与学校卫生监督科联系人:程侠云
电话:82225451
传真:82249675
电子邮箱:chengxiayun2216@sina.com
市卫生局法监处联系人:苏 星
联系电话:87267110
电子邮箱:xawsj87267110@163.com
六、工作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针对以往学校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检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加大对学校特别是农村和寄宿制学校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督促其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和饮用水卫生安全制度。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规范、标准的学校,要限期整改。同时,加强与教育部门的联系,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学校要及时通报教育部门。
3.各区县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的汇总工作,如实填写、上报数据,并注意逻辑关系及合理性,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有关材料(包括电子版)。
4.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积极主动地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情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