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发改委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并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办公室复核。
第十条 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发改委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应及时报告市认定办公室复核,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2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软件研发及
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和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行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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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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