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协调、解决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有关问题;
4.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以下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2。
第五条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西安市(含所辖区、县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企业(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六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管理章程;
4.经认定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7.相关资质证书;
8.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
9.企业员工花名册。
10.其它佐证材料。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
1.凡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按照第六条规定准备申报材料,并向西安市科技局提出申请。企业可全年随时申报,由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集中组织认定。
2.西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提交的企业进行评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西安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