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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南府办〔2010〕123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1〕26号)精神,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参保人员住院共付段个人自付比例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和统筹基金共付段内,各段个人自付和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调整按以下比例执行:

住院医疗费

个人自付比例(%)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起付额以上至

10000元部分

15

10

85

90

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至最高限额部分

10

5

90

95

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减少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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