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南府办〔2010〕123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1〕26号)精神,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参保人员住院共付段个人自付比例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和统筹基金共付段内,各段个人自付和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调整按以下比例执行:
住院医疗费
| 个人自付比例(%)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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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额以上至
10000元部分
| 15
| 10
| 85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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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至最高限额部分
| 10
| 5
| 90
|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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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减少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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