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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于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弹片等武器破坏效应的专用设备通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常用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

  1、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阀门(指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2、人防工程用于避免和减轻核、化、生武器毁伤的各种设备,包括滤毒通风设备、核化报警、监测、控制设备。

  本办法以下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专指前款第1项所列设备,人防工程防化设备专指前款第2项所列设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应当与人防工程同步建设,一次性安装到位。

  第三条 企业在本省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省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2、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资格认定,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企业在本省从事人防工程防化设备销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省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2、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3、所销售的设备是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在允许的品种范围内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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