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冀文物发〔2010〕115号)
各有关项目单位: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部门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冀财预〔2010〕59号)要求,你单位项目列入评价范围,现就有关事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价依据。绩效评价工作以《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纲要》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评价范围。2009年列入省文物局部门单位预算的所有发展性支出和专项公用经费项目均要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对未完工和跨年度项目,项目单位要进行阶段性评价。
三、评价指标。省文物局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分别制定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各单位要按照制定的绩效指标进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评价取得实际成效。
四、评价报告。所有项目单位均要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评价报告要完整、具体、清晰地反映项目绩效目标、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过程等基本情况,以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日常组织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相关内容,要突出各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这一核心内容。绩效评价报告既要反映项目绩效,又要反映存在的问题,还要提出改进绩效管理、提高绩效水平的措施和建议。
五、评价结果应用。一是省财政厅将把绩效评价结果做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项目资金的依据。没有进行自评或没有按时报送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不好、无绩效或绩效很低的项目,将不予列入下一年度预算。二是省文物局将根据评价结果,调整、优化本部门以后年度预算支出方向和结构。
六、时间安排。本次自评工作定于2010年7月15日开始,8月15日结束。请你单位于8月15日前向省文物局提交项目自评报告。
附件:相关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略)
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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