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径送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违法或者不适当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或者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工作部门,根据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需要,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进行调整和规范。
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除应当载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处理结果以外,还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文书,可以不作理由说明。
第二十八条 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对下列事项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理由。主要说明调查取证、对证据的查证属实、违法证据排除等情况。
(二)依据适用理由。主要说明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选择适用法律条文的情况。
(三)决定裁量理由。主要说明适用规范行政裁量权的一般规则、特别规则,以及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和参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下列权利进行告知: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其他法定权利。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南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