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随时选择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报送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规范行政裁量权的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实际,符合本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选择、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从下列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
(一)数量较大的;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司法机关等对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经组织专家论证和听取意见后,初步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三章 案例的编纂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初步确定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编纂。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为根据,除技术处理以外,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按照下列格式进行编纂:
(一)首部。包括:案例名称、案例编号、案例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正文。包括: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决定结果、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内容。理由说明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