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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10]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选择、编纂、发布、运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章 案例的选择

  第七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本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选择有关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案件作为拟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之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进行分类选择,并将选择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送的数量每年一般不少于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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