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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

  编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以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以省有关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为支撑。

  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口分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的分析评价;

  (二)划定主体功能区的原则;

  (三)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

  (四)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和管制要求;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以及市、县(市、区)在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中的主要职责;

  (六)配套政策。

  第十条 省区域发展规划,是指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编制该区域内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各类专项发展规划的依据。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省区域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口、经济增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和预测;

  (二)区域发展战略定位、总体部署和生产力布局;

  (三)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划定;

  (四)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与批准

  第十一条 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贯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符合国家和省总体发展要求,正确处理发展需要与可能、近期与远期、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

  第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规划草案。

  专项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组织编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省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规划草案。市、县(市、区)不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

  省区域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拟订规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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