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0年7月28日

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
(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展规划管理,规范发展规划编制活动,保障发展规划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

  第三条 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推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坚持民主决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四条 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发展规划的协调和相关管理工作,并依据职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有关发展规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依法批准的发展规划,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依据,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二章 发展规划对象与内容

  第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编制其他发展规划的基本依据。规划期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