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企业通过年度资格审核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收规定,财务核算准确;
(三)残疾人职工的从业安全措施符合其生理状况和安全生产规定;
(四)档案材料齐全,管理规范;
(五)经上年度社会福利企业专项审计合格(本年度新申办的除外)。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以及下列材料到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参加社会福利企业年度资格审核认定:
(一)社会福利企业年度资格审核认定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
(三)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四)残疾人职工岗位安排表。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国税、地税等部门和残联进行年度资格审核认定。对通过年度资格审核认定的,报市民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和残联联合出具年度资格审核认定通知书;对未通过年度资格审核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发现虚假社会福利企业的,吊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社会福利企业认定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民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和残联,进行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变更、社会福利企业年度审核认定,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及县(市)区民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和残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度审核认定或者变更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
(二)不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虚假社会福利企业不予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