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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2010)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7月29日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万才
二○一○年八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集中安置残疾人职工达到规定比例和数量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人员。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社会福利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及县(市)区国税、地税等部门和残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具有经济和社会等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设立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对健全人职工和残疾人职工同工同酬,不得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请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除符合工商、税务登记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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